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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009-09-03 | 编辑: | 【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公示。各级领导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条  各实验室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安全员对该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三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四条  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形成制度,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

   第五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每学期最少进行一次)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七条  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气;查仪器设备)

   第九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严格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救。如需改装用电,请按流程向技术平台申请。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计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或使用部门必须将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收集到指定的废液室,技术平台会请专业公司定期处理相关废液。

   第十五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七条  对细菌、病毒疫苗,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十八条  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配合技术平台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

   第二十五条  要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八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部门或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先进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技术平台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先进院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先进院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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