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2023年药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安排的通知

时间:2023-02-14  来源:药学院 文本大小:【 |  | 】  【打印

 一、考核安排 

(一)考核时间 

面试考核时间:31  13:30-14:00 面试资格审核

                      14:00-18:00 面试

(二)考核地点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深圳大学城学苑大道1068号)

具体考场信息以准考证为准,下载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三)心理测试

针对考生的心理健康、心理素质程度的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果仅用作考核参考。测试结果不纳入录取成绩。我院采用网络心理测试方式,预计在2月28日前完成考生心理测试。(具体测试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面试安排 

1、流程: 5分钟英文翻译+5分钟PPT陈述+7分钟评委问答(包含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综合素质方面问答

2、要求:

1)英语考核方式和要求:5分钟英文文献翻译-英翻中口译(字数约150左右);

2)个人陈述考核(PPT报告形式):PPT陈述包括不限于个人教育背景、科研经历、科研成果、特长、对所学专业或报考专业的理解、未来规划及研究设想。PPT陈述部分所用语言不做强制性要求,中英皆可;总体表现结合个人综合素质进行打分;

3)专业知识及综合素质考核,其中专业知识包含科目一及科目二专业知识考核提问2-3个基础理论知识的问题,作为科目一专业知识考核;提问2-3个偏向于学生已有科研课题、实践领域的专业知识的问题作为科目二专业知识考核综合素质方面结合学生陈述PPT及总体表现打分(考核共计7分钟) 

3、考核专家按百分制给每位考生量化打分。  

4、考生面试的成绩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

5、面试考核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由专人进行详细记录,单科分数低于60分不予录取。 

6、考生请将以下材料于2023年22624:00前发送至邮箱ying.yang1@siat.ac.cn逾期视为放弃参加试。

1)简历(基本信息、教育背景、本科及研究生时的主要科研经历及科研成果)

2)PPT

3)政审表(附件2

4)体检报告扫描件(3个月内有效)

5)二代身份证扫描件

6)准考证


、成绩核算 

我院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导师招生计划数、政审、体检结果从高到低按指标数依次录取考生。面试成绩不及格(即低于百分制的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政审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也不予录取。

综合总成绩计算公式: 

  50%初试+50%复试=综合总成绩 

  1.初试成绩为专业课科目一面试成绩,占总成绩50% 

  2.复试成绩占50%含英语、专业知识测试(专业课科目二)和综合素质测试


、体检及政审

体检由考生提前在当地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政审表由所在学院、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盖章,两者需于面试当天提交给各部门教育秘书。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要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进行。体检项目必须包括:一般常规检查、胸透、心电图、转氨酶检测,新生入学前需进行体检复查。 


、拟录取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至低排序,结合招生计划、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结果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其它说明 

1、在实际操作中,如遇争议或其它情况,由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裁决。  

2、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和国科大最新政策执行。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5-86569441

考生接待邮箱:ying.yang1@siat.ac.cn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深圳大学城学苑大道1068号

联系人:老师 

 

附件1:2023药学院博士考试考核名单面试顺序由面试当天抽签决定

序号

考生姓名

考生编号

备注

1

杨利琼

144303117700079

参加面试

2

袁倩

144303117700058

参加面试

3

王清云

144303117700057

参加面试

4

王梓灵

144303117700059

参加面试

5

金增光

144303117700061

参加面试

6

葛素垠

144303117700068

参加面试

7

王艺斐

144303117700080

参加面试

8

车旭

144303117700070

参加面试

9

王凌

144303117700086

参加面试

附件2:政审表